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国办发〔2020〕50号)有关工作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2019年4月3日,国务院公布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作了重大调整。主要是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从原来参照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改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2020年12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以下简称《制定办法》),对各地区、各部门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的制定提出明确要求。根据工作要求,在充分调研和论证基础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起草了《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了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单位、利益相关方和服务接受方等有关方面意见。本办法于2021年12月29日发布,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共分五章二十五条,主要包括总则、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式、信息公开责任、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内容。第一章总则,主要为制定目的、调整对象、信息定义、公开原则及监督管理等规定条款。第二章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式,主要为信息公开的范围、公开基本目录制定的情况、信息公开的方式及途径等规定条款。第三章信息公开责任,包括了第一责任人、制度建设、保密审查、信息更新维护及定期报告工作情况等方面的规定。第四章监督管理,包括了工作的宣传培训、救济途径及违规处理等内容。
三、相关说明
(一)关于适用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本办法适用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二)关于监督管理。本办法确定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由相关业务管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这样既有利于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也能够促进相关业务工作开展。
(三)关于公开范围。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公开的信息,主要为与医疗服务提供关系密切的信息内容。第七条对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公开的信息进行了规定。对于“应当公开”和“不得公开”之外的信息,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及服务需求自行确定公开内容。医疗卫生机构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很多系履行相关政府部门政策文件要求,为了方便开展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可以转载已主动公开的政策文件。但因相关政策文件属于政府信息,如医疗卫生机构未予转载,需要申请文件公开的,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制发文件的政府部门提出申请。
(四)关于公开目录。2015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医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9类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20〕12号),以目录的方式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内容提出了要求。我们正在对该目录进行整理修订,将适时发布。
(五)关于公开方式。根据《制定办法》要求,本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以主动公开为主,同时要提供咨询服务,以便更好地满足群众对服务信息的需求。
(六)关于公开途径。坚持务实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防止“一刀切”,本办法将医疗卫生机构目前普遍采用的公开途径列出,供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参考选用。
(七)关于救济途径。根据《制定办法》要求,本办法规定了向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的途径,行政机关收到申诉后要及时调查处理。
(八)关于违规处理。在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相关情况纳入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与业务考核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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