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短缺药品保供稳价相关政策,加强药价常态化监管,12月6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一是衔接现行药品价格政策;二是推进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三是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相关的价格招采工作。
衔接现行药品价格政策
《意见》指出,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健全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市场主导形成药品价格。医疗保障部门管理价格的药品范围,包括化学药品、中成药、生化药品、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等。其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医保引导形成药品价格。深化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坚持“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招采合一”,促使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
形成合理的药品差价比价关系。同种药品在剂型、规格和包装等方面存在差异的,按照治疗费用相当的原则,综合考虑临床效果、成本价值、技术水平等因素,保持合理的差价比价关系。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价格,统一实施过渡性调整。此类药物将继续依法实行最高出厂(口岸)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研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其中,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已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定公布政府指导价的,暂以已制定价格为基础,统一实施过渡性调整,作为临时价格执行。
推进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
《意见》要求,综合运用监测预警、函询约谈、提醒告诫、成本调查、信用评价和信息披露等手段,推进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
异常变动及时监测、预警。国家医保局应依托多种渠道,组织开展国内外价格信息监测工作。省级医保部门要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监测,及时调查异常情况并定期报送国家医保局。国家医保局集中整理分析后,向有关部门和地方预警重点监管品种。
通过函询、约谈等加强日常管理。如果药品出现异常变动,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可函询、约谈或跨区域联合约谈相关经营者,要求其书面说明情况,并在承诺时间内调整到位。如拒不调整,可视情节采取提醒告诫、发布警示信息、降低信用评价、暂停挂网等措施。
完善药品价格成本调查机制。国家和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根据需要和权限,实施或委托实施价格成本调查,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价格异常变动、与同品种价格差异过大、流通环节加价明显超出合理水平,以及竞争不充分的品种,重点关注被函询、约谈但不能说明正当理由或拒绝调整的情形。成本调查结果可以作为判定经营者是否以不公平价格销售药品的依据。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国家和省级医保部门联动,研究推进可量化的药品价格诚信程度评价,探索建立量化评分、动态调整、公开透明的医药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根据信用等级的高低设置相应的激励措施或限制条件。信用评价高的可优先中标;对信用评价负面的予以约束;对严重失信的予以惩戒。
披露失信案例,强化社会监督。各地医保部门应及时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及约谈、调查结果,公开曝光违规失信案例,并配合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建设,适时公开药品经营者的价格招采信用信息。
做好短缺药保供稳价相关价格招采工作
《意见》提出,允许符合条件的短缺药品由企业直接报价挂网,或医院自主备案采购,同时,细化直接挂网和备案采购的相关规则。
对于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办公室短缺药品清单所列品种,允许经营者自主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按挂网价格采购或与经营者进一步谈判议价采购;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无企业挂网或没有列入本省份集中采购目录的短缺药品,允许医疗机构按规定自主备案采购。医保基金对属于医保目录的短缺药品,应及时按规定支付。医保部门不再按药品价格或费用高低,制定公布低价药品目录清单。
短缺药品经营者要求调整挂网价格的,应向药品招标采购机构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有暴利、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行为。药品招标采购机构接受新报价挂网时,可同步公开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必要信息。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备案采购短缺药品的,应及时向药品集中采购机构报备实际的采购来源、价格和数量。
《意见》还要求各地医保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协助解决供求信息不对称、供应配送不到位等问题。
国家医保局表示,针对前期有关方面反映的少数药品价格异常变动问题,目前已部署开展监测、排查和分析,《意见》印发后将采取进一步措施,防范短缺药品恶意涨价和非短缺药品“搭车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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