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药监局发布通知,支持药品经营企业合法使用电子化资料!
12月2日,安徽省药监局出台《促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健康发展具体举措》(以下简称《举措》),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健康、规范、高质量发展提出了6条举措。
支持使用首营电子资料
《举措》第六条明确,支持药品经营企业通过国家局确认的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利用首营电子资料交换平台,开展首营资料电子化交换与管理。
值得注意到是,《举措》强调,药品首营电子资料与纸质首营资料具有同等效力,各地药品监管部门在许可检查、监督检查过程中应予以认可。
换句话说,药企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可以不再使用纸质首营资料,直接使用安全、快速、便捷的首营电子资料即可。
业界看来,由深圳恒合与中国移动CA中心研发、并且全国通用的平台——首营电子资料交换平台001PT.COM,满足了药监部门技术上的要求,而且数据海量、永久储存,全程留痕可追溯,能够帮助医药行业降低成本。
支持应用电子处方
对于“电子处方”,《举措》明确:支持药品零售企业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要求,积极探索医疗机构“电子处方”在药品零售环节的应用。
不过,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解决公众购买处方药、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无处方来源问题,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也就是说,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确保公众用药安全依旧是不变的底线。
另外,《举措》还指明不再要求连锁企业门店负责人必须由执业药师担任,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统一将执业药师注册在零售连锁企业总部,鼓励“药店+诊所”等新型零售方式,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连锁门店可开展“网订店送”“网订店取”方式销售非处方药。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乡镇(含)以下地区已有及新兼并的零售药店,或加入到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零售药店,允许其聘用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并经连锁总部严格培训后,由连锁总部执业药师通过远程信息系统,承担(1名执业药师负责不超过5家门店)安全用药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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